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6日 点击数:2,475 字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甘财金〔2014〕13号

一、贷款对象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二、贷款额度
    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三、贷款利率
    (一)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展期期间,贷款利率仍按照不高于贴息期间贷款利率执行。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最多可以贷款2次,第二次申请必须在第一次贷款按期足额还清且间隔一年以上。如情况特殊,确需连续贷款的,贷款人员应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给予贷款支持。
四、贷款审核
    (一)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二)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三)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五、贷款贴息
    (一)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地方财政承担25%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全部承担,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有关因素综合考评后,通过以奖代补给予补助。
    (二)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严格审核贷款回收率,凡还款率低于96%的市、县一律暂停发放贷款,暂停贴息安排。
    (四)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时,市县财政要筹集资金垫付贴息资金。
六、担保基金
    (一)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州)、县(区)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市、县级财政每年列支专项经费,用于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省级财政安排部分风险补偿基金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三)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四)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五)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市县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七、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妇联组织要继续在开展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切实利用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和载体优势,落实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要不断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相关调研工作,做好初审登记工作,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三)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地方财政承担25%贴息的政策,从2013年10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开始执行,其他事项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省妇联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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