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教育资金的计提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甘财综〔2016〕86号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教育资金的计提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1日 点击数:1,726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教育资金投入力度,促进教育优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教育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市县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章  计提管理

 

第三条  201111日起,各市州、县市区以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第四条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作为各地区计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一,各地区不得由此减少应当安排的教育经费。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季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并在决算清理期结束前进行统一清算。

(一)按照季度计提教育资金。为确保年度教育资金收支均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教育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二)计提教育资金的年终清算。每年年度终了,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于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与全年应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少于全年应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教育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大于全年应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相应减少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以从次年计提的教育资金中相应抵扣。

第六条  为确保各地区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从2011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4--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为反映教育资金支出情况,从2011年起,将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2120808--农村中小学危旧房改造支出”科目,修改为“2120808--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等文件规定,从201511日起,将地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相应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删除政府性基金中的“103014804--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和“2120808--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科目,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单设“1030219--教育资金收入”科目,不再单设相应支出科目。转列后,收入按新的收入科目缴入国库,支出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且收入规模增加的,支出规模原则上相应增加。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相应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各地在计算应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时,应包含已转列一般公用预算的“1030219--教育资金收入”、“10302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和已上划中央财政的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七条  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省市分成比例的通知》(甘财综〔20083号)等文件规定,各地在计算应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时,应包含已上缴省级的,省财政按照5%比例分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各地区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

第九条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优先安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0个重大项目涉及基础教育的建设内容和《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具体项目由各级教育部门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提出,按照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原则,统筹规划,纳入现行体制和政策体系。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申报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规定批准立项,教学设备购置项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申报的其他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确保教育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教育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计提的教育资金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细化教育资金预算编制,建立教育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教育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应于每年1210日前,将教育资金收支预算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231日前报送财政部、教育部备案。计提的教育资金收支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度终了,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决算编制要求,编制教育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决算。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年度教育资金收支决算,并对当年教育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撰写书面说明,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于次年1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次年220日前报送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中反映计提教育资金的收支情况,全面反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收入来源、支出总量和支出结构。

第十三条  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教育资金结余,因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支出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教育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项目结转的教育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教育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综〔201162号和本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对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要限期纠正。要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收支科目,根据各季度实际发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如实记账,不得将应当计入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的收入,记入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等科目,人为减少计提基数;也不得将应当记入2120803城市建设支出等科目的支出,记入21208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10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2土地开发支出、2121002土地开发支出等科目,虚增成本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为确保教育资金均衡入库,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综〔20142和本办法等文件规定,分别于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教育资金,不得按半年一次或拖延至年底一次性计提和划转。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应当对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进行统一清算。

第十七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教育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甘肃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教育资金的计提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综201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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