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学院财务处报销的增值税发票,学校纳税人识别号等相关信息必须完整填写,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特别是与校外有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务必请开票方将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在发票上完整准确填写。相关开票信息请到学院计划财务处网站查询:
/Item/12565.aspx
计划财务处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