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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以上,其学费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一定标准给予代偿。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甘肃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 号)中规定的我省14 个市州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驻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域内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城关镇)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一)乡镇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国有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地方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连续服务是指毕业生首次就业单位为上述边远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并连续不间断服务满三年。
第七条 学费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学费和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际金额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扣除),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0 元。
第八条 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一次性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代偿款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将代偿所需资金列入预算;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代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管理;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代偿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本校代偿工作的相关管理。
第十条 学费代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向就业服务地的县学生资助中心递交《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代偿申请表》(详见附件1),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交由生源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贷款本金。申请和审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个人申请应于当年9 月1 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补充资料:
1、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4、在校期间所缴纳学费或贷款凭证(发票或学校证明)。
(二)县(市、区)教育局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于
(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毕业生所在高校对毕业生学费交纳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余额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由省教育厅于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批复文件,于
第十一条 省、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省属高校、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要确保学费代偿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等。学费代偿的申报、审批、拨付、发放工作,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 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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