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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各省市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的优惠政策汇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5日 点击数:5,508 字号:【

北京市

   一、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残疾人毕业生)为具有本市户籍,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

   二、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对招用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且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四、残疾人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实习见习补贴:

   (一)对为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进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五、未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到市残联与市人力社保局联合认定的残疾人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培训费补贴。

   六、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每介绍成功1名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关于实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3〕33号),2016年7月调整部分补贴标准,实施期限至2018年。

天津市

   用人单位新招用普通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至3年及3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第2年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5%给予补贴;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第3年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新创办企业的残疾人,给予20000元创业补贴;对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

   ——关于印发《天津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办法(暂行)》的通知(津残工委办〔2012〕6号)

   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的险种和标准。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的,按照缴纳金额的75%给予补贴。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最低比例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

   ——关于印发《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的通知(津残工委办〔2012〕4号)

辽宁省

   根据《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减、免征其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财非 (20116)415

   根据《辽宁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规定,安置残疾人超过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上一年度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超出人数以小数点前整数为准)的,按照不低于安排年度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奖励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实际安排人数。

   ——《辽宁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辽残联发〔2017〕50号)

吉林省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和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20号)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贫困家庭的高校和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对毕业三年内自主创业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吉林省2018年深度贫困县就业扶贫实施方案》(吉人社办字〔2018〕31号)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

   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允许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大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政策,以及应征入伍大学生退役后的复学、“专升本 ”、考研等优惠政策。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我省。

   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岗位就业。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

   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

   将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到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体创业担保贷款上限额度提高到20万元,所提高的贷款额度由省和市县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对于招收高校毕业生和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规定范围内的财政贴息;扩大贷款期限,个体高校毕业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时偿还贷款后可继续申请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毕业生,到省内乡镇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不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高校所属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在每年的县乡级公务员招考中拿出10%至15%的比例,用于定向招用服务国家及省级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

   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实施吉林省大学生就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每年培训1万名"双困学生"。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吉林省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90号)

吉林省长春市

   长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留长创业就业服务工程——

   (一)简化高校毕业生留长手续。高校毕业生落户不受购房、居住等条件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工作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学历证书或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落户。办理居住证制证周期缩短为5天。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留长就业。对留长高校毕业生可提供就业见习补贴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中小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对留长就业创业的“双困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留长创业。对留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高可提供30万元的贴息贷款,团队创业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贷款累加,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实施高校毕业生免费网络创业培训,免费专家创业指导;对回长春原籍县(市)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对获奖个人及团队提供最高2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加强大学生创业园培育和建设,精准帮扶大学生创业1000人。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留长安居。推进“人才公寓”项目落实,2018年为高校毕业生留长提供“人才公寓”5000套;实施企业引进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享受最高8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探索采取与房地产开发商“政府议价”模式,为高校毕业生留长购房提供优惠。

   (五)优化高校毕业生留长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一门式”办理,提供“只跑一次”的便捷服务;培育基层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示范社区50个,实现服务标准“四统一”。划分非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创业大学生5类人群,提供“分段式”服务;建立政策、公共服务机构、创业项目、大学生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导师、大学生创业园7个“线上”信息服务库,开设“线下”就业创业梦想直通车定时、定点接送大学生参加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提供“双线式”服务。

   (六)开发高校毕业生留长岗位。借助长春市“万人计划”,利用专业技术选调生“引进工程”、党政综合选调生基层“储备工程”、事业单位人才“采兰工程”、企业人才“智造工程”和海外人才“海聚工程”等5项工程,为高校毕业生留长提供2000个公务员、事业单位、优质企业就业岗位;同时推进在长国有企业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

黑龙江省

   1.放大财政贴息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作用。凡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2年期的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的30%(超过 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3.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资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

上海市

   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残疾一级、二级)毕业生就业,按3名残疾职工计算。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其他残疾等级、类别的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2名残疾职工计算;对在本市范围内,针对安排本市户籍,毕业未满5年的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同期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

   ——《关于加强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4号)

   将原“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的补贴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加大补贴力度,为减少政策碎片化,同时将残疾人成人学历教育补贴与此进行归并,2016年9月该项政策正式实施。具体调整内容包括针对就读高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补贴对象,每人每学年学费补贴分别超过6500元(高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8000元(硕士)、 10000元(博士);针对补贴对象为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的人,所需学费由个人承担10%,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90%,补贴额度分别为:所获学费补贴累计不超过3600元(中等学历教育),9000元(高等专科学历教育),13500元(本科学历教育)。此项政策增加了扶助对象的类别,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学段扩展到博士研究生,并且针对就读高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全日制高等院校的补贴对象的补贴金额大幅提高。

   ——《关于调整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残联〔2016〕117号)

江苏省

   (一)实施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

   (二)扶持自主创业

   1.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现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2.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它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创办的经营主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依法申报纳税,可凭创业者《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以及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3.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初次自行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可凭创业者《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按规定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10万元,鼓励各地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从1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30万元,贷款期限从最长2年延长到3年;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省财政对贷款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据实贴息,市县财政对贷款超出1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据实贴息。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吸纳其它劳动者就业,与之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单、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按规定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招用或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4号)

   (五)税收优惠。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的,由税务机关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 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浙江省

   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强化实名登记、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举措。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1500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可按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奖励,超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再给予不低于4个月最低工资的奖励。

   ——《浙江省商务厅等3部门关于实施电商助残计划支持残疾人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商务联发〔2016〕50号)

安徽省

   (一)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市、县财政按每人每年共500元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年共1000元标准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500元、2500元标准,分别对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研究生给予生活补助。公办中职学校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学费政策。

   (二)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

   (三)非福利性企业用人单位超过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根据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按该残疾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安置重度残疾人或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按新增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给予奖励。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残联〔2015〕84号)

   (四)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创新发放方式,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发放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

福建省

   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省残联、省财政《关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5]86号)

   鼓励接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年限为3年。

   ——省残联、省财政《关于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5]89号)

   支持集中安置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

   ——省残联、省财政《关于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5]87号)

   减免残疾人保险金,同时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含5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由税务机构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关于扶持盲人按摩机构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8〕52号)

 

河南省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公益帮扶行动:针对我省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家庭贫困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退役大学生士兵、女大学生等特殊群体,开展就业创业系列培训、帮扶、送岗位活动,搭建专业化、常态化、便利化的线上线下双选平台,分类、分期举办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双选会。我省已连续三年开展此项活动,并将形成常态化。

   ——《河南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河南省2018年高校毕业生“新时代•新梦想”就业创业公益帮扶行动的通知》(教学〔2018〕189号)

   关于做好河南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补贴对象包含残疾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成员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毕业生。发放标准为每人1500元,一次性发放。我省已连续三年开展此项活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河南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18〕75号)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限额200万元。对创业项目前景好,但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通过诚信度评估后,可采用联保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完善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操作办法,不断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在坚持财政筹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方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网商、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使用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补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31号)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规范认证程序,强化重点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完善享受政策期满退出机制,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工作。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对企业吸纳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对新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可给予一次性创建费用补助。同时,统筹做好残疾、社区矫正、戒毒康复等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

 

湖北省

   残疾大学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湖北省范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残疾毕业生,从2013年起,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0号))

湖北省武汉市

   1.武汉市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实体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自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起5年以内在武汉市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2人(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2.武汉市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网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期间在电子商务平台实名注册创办网店,并符合“在武汉市领取了《营业执照》,依托正规的电子商务平台合法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申请补贴前已正常经营2个月及以上,交易笔数达到500笔及以上,申请补贴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申请人没有与本人创办的网店以外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等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91号))

   武汉市残疾人一次性创业扶持。具有武汉市户籍、持有武汉市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的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在我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一次性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4000元。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武残联〔2016〕15号))

   1.武汉市人才公寓。毕业3年内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在武汉创业就业且家庭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人才公寓,最长可租用至毕业3年期满。

   2.武汉市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创业大学生,有创业工位需求的,可申请免费创业工位,免费使用期最长可达到1年。全市统一登记、网上申请、分区管理。

   3.武汉市大学生创业企业社保、税费资助扶持。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在武汉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持有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30%,企业正常经营3年内,可申报实缴社保费和税费等额资助扶持

   4.武汉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每年对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综合评价,选出200个左右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各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申报条件:①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在武汉创业企业(合伙经营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人,所占企业股份比例不低于30%);②有完备的创业实施计划,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运作良好的团队;③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较为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和较好的市场前景;④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武办文〔2017〕53号)

湖北省宜昌市

   1、宜昌市残疾人见习岗位补贴。对宜昌市直城区用人单位吸纳宜昌市残疾人参加就业见习,经支持性就业辅导员跟踪辅导,签订见习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期内给予用人单位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2、宜昌市残疾人个体创业补贴。对在宜昌市直城区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宜昌市残疾人,且能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3、宜昌市残疾人电子商务创业补贴。宜昌市直城区残疾人通过电子商务创业(不含微商),经实名认证的网店正常运营半年以上,凭注册信息、经营信息、评价信息截图,按照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宜昌市城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宜市残联〔2017〕39号))

 

湖南省

   对吸纳应届残疾人毕业生见习并发放了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标准,发放残疾人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时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吸纳应届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500元/月的标准,发放残疾人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时长不超过3个月。

   对已实施创业项目并办理好公司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毕业生,按照4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

   ——《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援助政策实施细则》摘录

   同时享受其他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例如:依托湖南省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对优秀的残疾人创业者提供免费办公场地、设施,并根据其创业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和服务。对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并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的残疾人创业者,提供场租补贴、设备补贴和种苗及农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0元。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9号)

   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对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的服务:将其中未就业毕业生列为重点服务对象,全面履行一次职业能力测评、一次心理咨询、三次岗位推荐等就业兜底服务;举办残疾人毕业生职场训练营活动,面向就业困难的应届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职业素养培训、模拟面试、简历制作指导、企业实地考察、专场招聘等服务,提升求职竞争力和职场稳定性。

 

广东省

   (一)广东省残联安排设立“南粤扶残助学工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发放标准: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

   ——《广东省残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残联〔2015〕83号)

   (二)部省属高校、省属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获得 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59号)

   (三)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可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

   ——《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

   (四)突出困难高校毕业生精准服务。对残疾高校毕业生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协助落实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优先帮扶未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培训见习、优先提供创业扶持等保证服务不断线。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00号)

 

广西自治区

   毕业年度的广西区内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身患残疾等 6 个条件之一的,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毕业学年 3 月 10 日前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补贴标准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一次性发放。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5号)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含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城区800元/人•年、县级1200元/人•年。2018年补贴标准提高到个人实际缴费总额的67%,即4421—7368元/人•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桂残联字〔2013〕33号)

 

海南省

   一、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十五)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我省高校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按1500元/人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每年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研究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 《海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琼府[2015]64号)四款(十五条)。

   二、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大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落实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组织实施应征入伍等就业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等政策,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

   ——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56号)。

   三、全日制残疾学生实行免学费和住宿费:要求全省院校对就读的全日制残疾学生人数和残疾类别等进行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出台本院校关于减免残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做好减免残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工作,切实保障在校残疾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于落实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残疾学生实行免学费和住宿费政策的通知》(琼教[2015]95号)。

   四、残疾大学生奖励办法:奖励残疾人大学生和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未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全省统一标准,实行入学或毕业一次性奖励。奖励具体标准:博士生4000元,硕士生3000元,本科生2500元,专科生2000元。

   ——《海南省奖励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琼残字[2009]54号)

   五、实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用人单位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奖励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其中,核定奖励人数只计整数部分。

   ——《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琼残字〔2016〕85号)

   六、创业补贴: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休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按每个法人6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我省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含我省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给予 一次性补贴。

   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补贴标准为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

 

重庆市

   对各类企业吸纳我市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的高校贫困毕业生、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的去产能企业职工等5类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岗位补贴;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高校毕业生4类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项目扩展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

   对安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划拨给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0元执行,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划拨给就业见习基地。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

   在我市进行实名登记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指离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执行),通过定向培训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定向培训补贴。

   ——《关于规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3号)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三类人员(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2〕137号)

 

云南省

   每年扶持、创建10个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每个基地扶持10万元;40个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每个示范点扶持5万元;扶持700个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户,每个残疾人自主创业户扶持1万元。

   ——《云南省“助残就业同奔小康”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方案》(云残发﹝2017﹞123号)

   免费参加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残疾人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含培训期间食宿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云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云人社﹝2016﹞385号)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的奖励。

   ——《云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云残发﹝2016﹞40号)

   1.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残疾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残疾人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招用毕业年度残疾人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和单位缴费部分)。

   3.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6﹞193号)

   1.无偿资金资助。对经评审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资助。

   2.场租补贴。对未享受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场租补贴项目不得与无偿资金资助项目重复享受)。

   3.网店补贴。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其所依托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企业应在商务部门公示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之内)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残疾人大学生创业扶持补贴。《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6﹞193号)

 

陕西省

   一、支持集中安置就业

   (一)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陕南等地区30人以上)的企业(基地),按每人给予1万元资助。重点支持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无障碍改造;康复训练、文化活动设施建设;也可适当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研发新产品、开发市场、扩大生产规模等。重点支持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无障碍改造;康复训练、文化活动设施建设;也可适当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研发新产品、开发市场、扩大生产规模等。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就业企业(基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陕财办综〔2012〕117号)

   (二)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在10人(含10人)以上从事残疾人特色工艺品制作项目的单位及残疾人创业者,按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扶持。用于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也可弥补单位流动资金的不足、开发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补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残疾人特色工艺品制作项目申报指南》(陕残联〔2014〕67号)

   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

   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或从事个体经营者、符合省级扶持条件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扶持。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陕残联〔2014〕28号)

   三、补贴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残疾人电商联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残疾人电商联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给予项目资金补贴,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每个补贴20万元、残疾人电商联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每个补贴40万元。

   ——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项目的通知》(陕残联〔2016〕82号)

   四、扶持盲人按摩

   (一)社保补贴。对经营一年以上且与盲人从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盲人按摩机构,年给予从业人员不低于1000元的现金社保补贴(从当年申报算起)。

   (二)开办费补贴。对当年注册登记、安置盲人3人以下和4人以上的盲人按摩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费。

   (三)经营补贴。对经营一年以上盲人按摩机构,依经营面积和安置盲人人数,给予0.4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资金补贴。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陕西省财政厅《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项目指南》(陕残联〔2017〕53号)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摘录: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2012〕16号),及时兑现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及一次性奖励等政策。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及时兑现培训补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减免证照类行政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各级人社部门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注册登记、准入许可、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加强就业帮扶援助。各地、各高校要对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从2014年起,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的范围,给予每人一次性求职补贴9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其实际缴费7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在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和招聘中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3〕149号) 摘录: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畅通就业主渠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做到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和就业促进同步计划、同步落实、同步考核。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央驻青企业招聘人员应安排不少于30%的新增岗位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我省实施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新增就业岗位要安排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2年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非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4年。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扩大就业见习规模。进一步扩大就业见习基地规模,加强管理和考核,切实提高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且期满留用率达30%以上的,按32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引导异地就业。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对口援青的工作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洽谈会、协调会、对接会等形式,积极协调援青省市、央企用人单位面向青海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免除在青公共就业信息发布和组织招聘有关费用,有效增加援青省市、央企对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培训、见习、就业名额,提高岗位层次和就业稳定性。鼓励我省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就业服务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省内300元/人、省外500元/人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省内100元/人、省外2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大力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加大资金扶持。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税费减免扶持政策,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和程序。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两年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扩大到100万元以内。创办微利项目、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放宽准入门槛。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零成本”注册,可在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落实奖励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我省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已享受三江源地区开业补助的不再享受。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起创业的,对本人和共同创业人员给予3年单位及个人社保补贴

   三、开展专项培训工程

   实施自主创业培训。结合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多类型、多形式的创业培训,落实参加创业培训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创业培训,实现自主创业。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

   帮扶重点群体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重视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纯农纯牧户、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等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大对特殊群体就业帮扶力度,认真开展摸底排查,“一对一”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参加各类培训的纯农牧户和城镇零就业、城乡低保及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除按现行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外,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费补贴;省内跨州(地、市)参加培训的,给予一次性300元交通、住宿费补助;到省外参加培训的,给予一次性800元交通、住宿费补助。从2013年起,按学籍所在地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900元求职补贴。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宁残联发〔2017〕22号

   (二)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高校(含技师学院)残疾人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每人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

   ——宁政发〔2017〕77号

   (三)对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宁人社发〔2015〕141号

   (四)毕业年度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宁人社发〔2015〕141号

   (五)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就业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宁政发〔2017〕77号

   (六)用人单位安排1名近三年毕业的大学生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宁财(综)发〔2016〕892号

   (七)对高校毕业生、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类离岗创业人员、复转军人等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后,可以探索取消反担保

   ——宁政发〔2017〕77号

   (八)鼓励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辅助人员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

   ——宁政发〔2017〕77号

   (九)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宁政发〔2017〕77号

   (十)对当年被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录取的残疾人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含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资助4000元,专科每人资助3000元,中专每人资助2000元。

   对当年取得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为3000元。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盲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学生,在享受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

   ——宁残联办发〔 2017 〕54 号

 

新疆自治区

   1.高校在校学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2.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3.求职创业补贴。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由毕业生所在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4.就业援助金。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的社区就业援助金用于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各地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和创业实体规模,制定公布分档补贴办法,就业援助金发放后不得要求归还。

   5.自主创业补贴。在校及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6.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2016】157号

   对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分两年每年补助50%,给予一次性补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盲人按摩行业扶持暂行办法》新残字【2013】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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